忠誠的工商衛士 虛假代言的克星 ——記安陽市工商干部王聚昌為《廣告法》修訂建言紀實
王聚昌同志近照 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財經頻道(記者:許順喜 任安廣)報道,2015年9月1日即將施行的新《廣告法》,增加具體條款,明確將“廣告代言人”納入了調整范疇。在“廣告代言人”這項內容修訂上,河南省工商局兼職教師、安陽市工商局干部、安陽市優秀青年社科專家王聚昌同志用15年時間持續關切,從發現問題到認真研究、積極倡導推動,最終為“形象代言人”入法做出了積極貢獻。 率先發現問題,提出加以規范觀點,在把“廣告代言人”納入《廣告法》調整范疇上發揮了拋磚引玉的作用 據記者了解,早在2001年,王聚昌在廣告理論研究和監管實踐中就發現在商業廣告中,有些“代言人”唯利是圖,在明知設計廣告內容違法,生產、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質量一般,甚至質量低劣、信譽極差的情況下,為自己獲取經濟利益,背離倫理道德,傷失了良知和人格和尊言,“縱”、“橫”為信譽極差的企業,為劣質商品、劣質服務叫“好”。甚至還有的編造謊言,貶低與廣告主同行業的經營者,抵毀他們在市場經濟中的良好信譽。使用絕性語言,采用欺騙、誤導消費者的方式,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,擾亂市場經濟秩序。有的語言格調低下,行為動作“下流”使人惡心,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,這些“形象大使”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不良因素。如“形象大使”人本沒有得過什么病,說多方求助治療沒有治好什么病,吃什么藥后幾天就明顯見效,現在已完全治好了我的疑難病;“形象大使”本身自然條件長的很好,說自己過用什么健身器,才使自己身材苗條,其實根本沒用過什么健身器;把商品包裝獲得專利說成該產品獲得專利;把保健食品說成具有治療百病的功能;把多功能冰箱說成全能冰箱;把自己宣傳的商品說成是同類商品中的最好商品等問題。用以往廣大人民群眾對其的良好印象,換取不義之財。該同志從保護消費權益、維護市場秩序、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等角度進行研究。2002年8月14日,在《中華時報整頓和規范市秩序周刊》發表了《對用個人形象做商業廣告的思考》;同年9月,在河南省原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辦的《創新科技》雜志第九期發表了《關于商業<形象大使>的理性思考》;11月16日,在《中國工商報》發表了《形象代言也要有規矩》等署名文章,拋磚引玉,引起眾多廣告專家、教授、學者和社會對該觀點的關注和贊同。僅在《中國知網》上顯示,就有100余名教授、專家、學者,在課題研究和論文撰寫等方面參閱、借鑒或引用了“形象代言也要有規矩”的觀點。 研究成果得到權威部門的肯定,在把“廣告代言人”納入《廣告法》調整范疇上,發揮了奠定基礎的作用 原《廣告法》在調整的范圍中只設定了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,給“廣告代言人”留下了放縱自己違法的漏洞。 2005年,王聚昌以“應把形象大使納入《廣告法》調整范疇”為課題,上升到立法角度進行研究,剖析“形象代言人”在商業廣告活動中的角色和作用,以及與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之間的經濟關系,指出 “形象代言”是一種抽象(特殊)的商品交易行為,是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在廣告市場中運行。同時,從經濟發展形勢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、廣告本身、廣告受眾、廣告管理、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,以及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等方面進行理論分析,提出了把其納入《廣告法》調整的范疇重要性、必要性,形成研究成果,得到了國家工商總局、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等權威部門和研究機構的頒獎肯定。2006年,國家工商總局把王聚昌的《試述應把“形象大使”納入<廣告法>調整范疇》的研究成果分別掛在國家總局網、工商研究工作網的熱點問題、經驗交流、監管交流等欄目,供系統干部學習參考,開闊思路。在“紀念《廣告法》實施十周年”有獎征文中獲優秀獎,收錄《<中國工商管理研究>有獎征文獲獎文集》(2006年卷)。2006年在河南省工商系統開展的讀書征文活動中獲得優秀論文三等獎;2006年被評為安陽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;2002年,在河南省第二屆優秀科技作品評比中,《關于商業<形象大使>的理性思考》論文獲得二等獎等。國家廣告監管權威機關和廣告研究機構的肯定,為把“廣告代言人”納入《廣告法》調整范疇,奠定了基礎。 研究成果形成熱點焦點,為把“廣告代言人”納入《廣告法》調整范疇,起到了積極助推的作用
多年來,王聚昌抓住“廣告代言人”在廣告活動中存在的問題,緊追不放,極力向新聞界和相關單位呼吁、介紹說明“形象代言人”在商業廣告活動中的角色、作用和某些“廣告代言人”在商業廣告中進行的虛假宣傳擾亂廣告秩序,欺騙消費者的危害等問題,以及“應把形象大使納入《廣告法》調整范疇”,并具體承擔法律責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研究成果內容,得到眾多新聞媒體重視、贊同和鼎力支持。《新華網》、《人民網》、《新浪網》、《搜狐》、《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財經頻道》、《中國新聞報道網》、《中國消費者協會網》、《中國民生法制網》、《中華廣告網》、《華文報刊網》、《行資料-廣告檔案網》、以及省內外的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網》、《河南工商行政管理》雜志、《大河網》、《大洋網》、《中國西部法制網》、《廣西新聞網》等200多家網絡媒體以新聞、傳媒研究、理論探討、經驗交流等形式給予宣傳報道,助推了社會的呼吁高漲,促進了把“廣告代言人”納入《廣告法》調整范疇的進程。 |